新刑法的相关主要规定分析有哪些?《证券法》出台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深远影响有哪些?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1-11-26

新刑法的相关主要规定分析

新刑法中涉及证券交易的主要有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部分,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证券交易的假信息部分,和一百八十二条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部分,第一百六十条关于证券发行部分,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虚假陈述以及其它一些条款。

在新刑法诞生之前,规范证券市场的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它们是国务院制订发布的,并非由国家立法部门制订发布。新刑法颁布之初,人们曾对其中涉及证券交易的条款寄予厚望,希望它能起到震摄作用,扼制二级市场上的种种不规范行为,然而事实很快就令人们感到绝望,二级市场各种违规现象依然固我,庄家利用内幕消息,编· 103 ·制虚假陈述,大肆操纵市场,牟取巨额投机利润的行为丝毫未见减少。究其实质,是立法不够严密,缺乏可操作性。

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它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规定中的关键之处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和违法行为要"情节严重",才被认为违反法律。而情节严重与否的具体标准由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而且还有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愿意这么一个前提条件。另外有关内幕信息传播的确认、传播方式的监控也不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再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同样规定在客观上操纵行为必须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且情节严重,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其它相关法律条文也是如此。

实际上,上述法规法条的制订秉承了这样一种法理思想,即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非行为一旦实施就构成犯罪。这种制订思想未尝不可,但一定要处理好情节严重与否的衡量标准问题,并要预先规定好相关操作性、技术性细节。另外在执法力度和前后的一贯性方面也要有所保障。否则无法起到效尤作用。如最近被处理的国嘉实业,就是在新刑法颁布之后出现的例子。国嘉实业控股的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将客户 1997 年12月 31 日支付的9600万元软件销售款计入当年收入,并向客户开具软件销售发票。但此时国软科技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才开始开发,国软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商品所有权还没有转移。这明显违反了收入确认原则。母公司国嘉实业 1997年度合并报表利润虚增数千万元,在其97年度公布前后一段时期内,国嘉实业股价从5元暴涨至 40 多元。可见,新刑法并未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二级市场仍然急待规范。

《证券法》出台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深远影响

中国证券市场正式运行的八个年头,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证券法对这个市场加以约束和规范。广大投资者对证券法这一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寄予了太多希望,太多期待、但它就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事实上早在 1992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就开始起草证券法草案。其间集思广益,七易其稿,分别于1993年8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步审议;于1993年12月第五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于1994年6 月第八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至今已历时六载了。98年10月,再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最终在九次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时审议并通过。证券法草案久议不决,说明有关各方对草案内容争议很大。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管理体制我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是实行分散管理还是集中管理,由中央统一领导还是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这是一个久议不决,分歧很大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和利益分割问题。东南亚金融危机帮助了我国最终下决心实行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目前这一工作已开始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证管办已改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办事机构。在全国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管理格局已成,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将相关权限转给了证监会。

(二)证券法规范范围是只规范交易,还是既规范交易,又规范证券的发行?

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反映了对证券法定位思想认识的不同。前者毋宁起名叫证券交易法;后者才是将证券视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将证券法· 105,规范范围不仅仅定位在交易上很有必要。红光实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早在上市前、红光实业就已亏损超过1 个亿。但它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编造出5400 万元的虚假利润,骗取了上市资格,募集了4.1亿元的巨额资金。上市后一年就亏掉了近2.3亿元。

早在上市前的1996年下半年,红光公司关键生产设备就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生产。然而就是这么一家企业,在申请上市直至公布97年中报的全过程中,竟然获得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等各中介机构的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已颁布的《证券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证券发行的若干规定,在第 24 条特别指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含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这样的规定,足可以使在红光实业上亏损累累的投资者感到 一丝安慰。

(三)现实与发展的衔接是立足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将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还是尽可能预计新情况,据以充实和确立新的规范,尽量向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看齐? 从最后的情况来看,给人的感觉是略倾向于前者,即将出台的证券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积累有限,有些还有待现实的深入发展。这部证券法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实践和需要,重视已有的规范证券市场的经验,注重使市场规范保持必要连续性。当然,也为今后的发展留有适度的余地。其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则尽量避免重复。综合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第一部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的首部由国家立法部门制订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证券监管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规范范围较广,出台前征求各方意见较充分,但保持了现实规范的连续性。

(四)证券法对于二级市场来说是不是一个致命的利空?

1998年 12 月份,由于投资者预期证券法即将出台,对 F大量坐庄行为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二级市场中产生了很大 1一轮下跌,甚至在12 月30日,《证券法》最终出台,"利空出尽"之后,市场仍然在他的余威之下没有止住跌势。在《证券法》第三章即证券交易这一章中,对各种违规行为打击比较大的几个条款是∶第 36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67 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并且第68条和第69条分别就什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什么是内幕信息作出了说明。第 71条∶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并就何为非法手段作出了说明。

第74 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股票。第121条∶设立综合类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这等于是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的中小券商将都没有自营资格。第132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 交易保证金。以上几条分别从炒作手法和资金来源两点对市场构成了较大的利空,应该说各种违规资金的违规炒作行为在它的约束下必将有所收敛。尤其是那种利利内部消息大举炒作"资产重组"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规,估计1999 年7用1 日之后,类似于延中实业和川长征那种的炒作说法将消失。

但是,《证券法》只是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这一点和以往的那些为了打击股市过度投机时出台的利空有着本质性的不同。虽然违规行为少了,但是,正常的交易,正常的投资行为,证券法没有任何限制。因此,我们认为,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它将是一个长期利好,有利于我国股市走上一条健康的上升通道。然而我国股市固有的积弊难以一下子根除,总会有人为了巨额利益的诱惑而挺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步骤,少了哪一个都会出问题。证券法出台只是阶段性地完成了第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想在二级市场杜绝种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国证券市场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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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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