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得!平安银行私募产品推介不当,被判赔偿65%本金损失!

贝壳号 | 发布于2021-05-18

2014年10月26日,平安银行沈阳分行正式开业,278亿存款余额刷新了平安银行新设分行开业当天的存款记录!

开业仪式上,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陶志刚透露:“截至上周五营业结束,沈阳分行公司存款已达241亿元,零售存款已达37 亿元,总存款超过200亿元,达到278亿元!”

据其介绍,经过一年的筹备和短时间的试营业准备,沈阳分行目前已经开立对公客户账户405户,其中非授信基础存款客户277户。累计发起融资授信240户,申报各类授信700多亿元,已批复授信99户,253亿元;小企业条线已审批交易市场46个,授信70亿元,"贷贷平安卡"目标发卡客户2.4万户,已发卡202张,提款5400万元,存款1.6亿元。已开立零售客户账户超过2万户。

平安银行行长邵平介绍说,辽宁省正处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在稳增长、促转型、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平安银行选择沈阳开设该行在全国的第40家分行,就是看重了沈阳及其所依托的辽阔的东三省腹地的经济发展潜力。

据了解,沈阳分行将坚持选准与老百姓医、食、住、行等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资源稀缺性行业及与“新四化”建设密切相关的领域,抓住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平安银行“专业化、集约化、综合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为特色优势,扎根当地,开拓创新,为服务辽沈经济、助力东北振兴做出应有贡献。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陶志刚透露,未来将大力推动网点建设,计划在2015年新建3家支行网点,10家社区银行,承载平安集团内部保险、基金、证券、租赁等兄弟公司的客户迁徙,为辽沈当地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还宣布,将开业节省下来的34万元资金,全部作为爱心基金,通过沈阳慈善总会定向捐赠给沈阳松蒲博爱护养中心,以共同实施“平安失能老人关爱计划”,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然而,好景不长,在推介金融产品时,因违反适当性义务,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

被判赔偿投资者65%的本金及利息损失。5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相关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原告为1969年出生的杨丽,被告为平安银行沈阳分行。

2015年5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填写《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经评估,原告测评结果为平衡型。

2015年5月15日,原告作为委托人与被告作为推广机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约定书》,约定:委托人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参与由管理人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和文书;委托人应妥善保管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登陆委托人账户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015年5月15日,原告于11时29分09秒及11时32分57秒在被告处分别进行电子合同签约及基金产品申购两次交易,产品名称均为和聚主动管理2号(以下称“和聚2号”),申购金额为101万元。当日,原告在被告处于12时04分21秒另申购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申购金额为10万元。现和聚2号基金已赎回,于2019年5月31日回款809,972.24元,于2019年10月28日回款67.84元。

2015年6月11日,原告于17时06分40秒及17时08分38秒在被告处分别进行电子合同签约及基金产品认购两次交易,产品名称均为星石7号,认购金额为101万元。现星石7号基金已赎回,于2019年12月20日回款1,027,741.52元。

2015年6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预约购买业务,产品名称为平安财富私人银行专享结构类(90%保本挂钩ETF)资产管理类2015年3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TLP150037(以下称结构类理财),认购金额为50万元。现结构类理财已赎回,于2016年6月24日回款45万元。

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向原告推介风险评级超出原告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向原告赔偿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因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的损失数额暂未确定,在本案中不主张。被告主张原告在其公司共有三次风险测评,根据原告据此举证的银行系统打印材料显示,第一次为2015年5月11日11时57分,评估结果为平衡型;第二次为2015年5月15日12时03分18秒,评估结果为成长型;第三次为2016年8月14日22时48分17秒,评估结构为稳健型。对于第一次和第三次风险测评,原告予以认可,并表明第一次是在被告营业场所通过填写问卷操作,第三次是在家中电脑通过网银操作;对于第二次风险测评,原告不认可,其表明是柜台工作人员为了销售更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向原告索要了密码并私自在柜台电脑操作完成的,其在当时并不知晓该次风险测评。

关于和聚2号基金,被告举证《关于代销平安汇通搏股通金(和聚)主动管理2号二期提前成立及三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通知》,其上记载该基金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三级),适合风险评级为平衡型、进取型及成长型的客户;原告主张该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并举证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公示的和聚主动管理2号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截图,其上显示本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进取型的合格投资者。被告另举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该调查表第2页记载“平安汇通搏股通金(和聚)主动管理2号三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高等风险、收益浮动的投资品种,如果您没有勾选任何带*号的选项,表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至少为中等风险承受能力,与平安汇通搏股通金(和聚)主动管理2号三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匹配。”原告主张,该两份证据被告工作人员仅是将最后一页交给原告,请求其配合签名,并未向其出示其他页内容,且其他勾选和内容填写均为被告工作人员所为。关于星石7号基金,被告提供《关于代销【平安汇通-星石5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平安汇通-星石6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平安汇通-星石7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平安汇通-星石8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通知》,其上记载该基金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四级),适合风险评级为进取型及成长型的客户。被告另举证《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及《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尽职调查表》;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人员仅是将前述文件最后一页交给原告,请求其配合签名,并未向其出示其他页内容,其他勾选和内容填写均为被告工作人员所为,被告工作人员亦未向原告告知说明文件的具体内容。关于结构类理财,被告举证《平安财富私人银行专享结构类(90%保本挂钩ETF)2015年3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ETF150037)》,其上记载产品风险评级为四级(偏高),评定为成长型、进取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被告另举证《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尽职审查表》及回访录音,《风险揭示书》落款处由原告手写“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原告主张,因被告隐瞒风险导致原告产生错误认识,因此《风险揭示书》并不能表达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尽职审查表》相关内容的勾选并非原告填写,被告亦未将相关文件交给原告,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履行了告知说明和文件交付等适当性义务,关于该录音原告并不记得,其中声音与原告声音近似。

另,根据被告制定的《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中所载“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登记匹配表”显示,风险等级保守型对应理财产品低风险;稳健性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低风险;平衡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等风险;成长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中高风险;进取型所对应的最高风险类型为高风险。

上面估计大家都看晕了,这里小兰总结下判决书:2015年5月,杨丽想要购买的固收理财产品售罄,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便向其推介了多款私募基金、结构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相关产品的风险承受等级却超出杨丽中等风险、平衡型的评估结果。

杨丽主张,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其推介风险评级超出其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向其赔偿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2015年5月15日至6月19日,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杨丽共计销售四款产品,分别是高等风险的“平安汇通搏股通金(和聚)主动管理2号三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和聚2号”)、偏高风险的“大成睿景混合A”(下称“大成睿景”)、高等风险的“平安汇通星石7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星石7号”)、偏高风险的“平安财富私人银行专享结构类(90%保本挂钩ETF)2015年3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下称“结构理财”)。

杨丽依次申购了101万元的和聚2号、10万元的大成睿景、101万元的星石7号、50万元的结构理财。和聚2号基金已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10月28日分别被赎回80.99万元、67.84元。杨丽持有和聚2号四年时间,亏损20万元,亏幅近20%;星石7号在2019年12月20日被赎回102.77万元,杨丽微盈1.7万元;结构理财在2016年6月24日回款45万元,亏损5万元。

银行责任何在?银行方举证材料显示,杨丽购买产品期间共进行了三次风险测评,评估结果分别为平衡型、成长型和稳健型。对于第一次和第三次风险测评,杨丽予以认可,但对于第二次风险测评,杨丽不认可。

原来2015年5月15日的风险评估属于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在杨丽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杨丽购买完和聚2号基金后,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向杨丽推介大成睿景混合A理财产品,由于该产品需要在网络银行上购买,于是向杨丽索要账号密码,在银行柜台替杨丽进行申购操作。

关键来了,法院认为,虽现已无法查清风险评估是由原告杨丽自行操作还是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但无论何种情况,均需原告提供密码才可进行评估,原告对于评估存在疏于进行关注和监督的过失。据此,综合考量被告在推介案涉产品时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瑕疵以及原告自身过失等因素对损失影响的权重比例,本院酌定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65%。

此外,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在星石7号发行通知上载明“该产品亮点为稳健获取绝对回报,超额收益,星石1号自2014年9月成立以来年收益率88%,在2015年4月发生了星石2、3、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绩非常理想。”在结构类理财说明书产品概述上载明“该产品收益率测算: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0%至12%”,均具有高额回报的诱导。

法院表示,平安银行沈阳分行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内容繁多、专业语言较强,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进行详实的告知和说明,一般常人是无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杨丽购买的产品在持有的四年时间内,共计亏损总额为24.99万元,按照上述65%的责任比例,平安银行应赔偿本金损失金额16.25万元及其自赎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这是难得一例,投资人状告银行,胜诉的案子,期望,各地法院,秉公执法,多多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银行们,也有时间好好处置风险资产,而不是处理出了风险的投资人!

编者按:本文转载至微信公众号资本侦探社,贝壳投研经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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