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了解开放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基金投资知识 | 发布于2021-10-19

(一)开放式基金募集的程序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程序与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相似,也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二)申请募集文件

开放式基金应提交的申请募集文件项目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但开放式基金在一些文件的具体内容上与封闭式基金有所不同。

比如招募说明书,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间有关基金的诸多因素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为此,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必须定期更新。通常,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6个月的最后一日。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之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五)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与封闭式基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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