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家现象"浅议是什么意思?机构把持和左右个股的现象成因有哪些?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1-11-23

"庄家现象"浅议

近几年来,庄家演化成了一种风起云涌的现象,大有蔓延之势。庄家之缘起,大约始于94年1月7 日"东北股现象"研讨后率先对东方集团、鞍山信托的集团炒作。几个月内,对界龙、钢管、胶带、重药等的炒作可谓登峰造极。市场效应十分鲜明.此风在几年内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日趋复杂,涉及面也大大扩张。庄家大规模卷入个股,形成了接二连三的 机构把持和左右个股的现象,成因复杂 市场冲击波,对此见仁见智,难说是非。

机构把持和左右个股的现象,成因复杂,只能综合理解∶

——市场结构的分化。进入 94年后,尤其第一季度,扩容明显加速,累计上市14.8亿股,是此时上市量的数倍,加上 93年不间断推出的新股上市或配股, 已使供求逆转,有限资金难以推升大盘。另外,市场结构分化显然,个股流通量迥然有别,题材悬殊,于是只能隔市而治。此风 94年初见端倪,其后渐成风俗。

——机构入市的产物。自93年9月上证所允许机构入市以来,市场操作观念和操作手法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如收购板块的兴起就发生于机构入市之时。同时,个股逆势而动就是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机构或机构联合体的杰作。截止 97年底,沪市机构投资者开户总数只有 5.22万户,虽然所占比例极微,但增长幅度较大;拥有资金量大,有的机构资金调度可达几个亿,抵几千个人投资者;由于批量进出,对市场中小投资者有示范、暗示、带动作用,从而产生"羊群"心理和从众行为,促成庄家行为。

——板块意识的唤起。庄家现象肇始于93年底 94年初,就与板块意识的形成有关。市场容量骤然放大之后,股票的分类处置和区别对待势在必然,最初往往基于地缘特征和股本状况,特别是地缘特征被泛化,成了上市公司和当地券商或机构立庄的依据,以此用荒谬的股价提升达成所谓形象的维护。其后,依据越来越多,只要想坐庄,就不患无辞,于是"热点"越来越散乱。

——牛市"仙境"的渴望。有人曾套用"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来描述牛市的生活,在这个时期,个股行情层出不穷,相应地庄家行为也是遍地开花,也极易成功。纵然在盘整期、甚至在持久的大熊市中,对于牛市的渴望也不曾泯灭,特别是在大面积深度套牢之后,更容易产生对牛市的渴望和憧憬,而且股指在盘旋降落后,投资风险逐步降低,便于滋生坐庄胆识,提高坐庄能力。投资股票,严格意义上唯有做多,即低买高抛(股价上升),这也是做庄的基本动因。

——监管系统的疲软。庄家辈出,可能存在操纵痕迹,若监管不力,整肃不严,自然有恃无恐,踏险一试。历年来为庄家所光顾的个股已不可胜数,有些个股则是几度开花,庄家换了一茬又一茬,真是"一代新庄换旧庄"。不过,庄家的手法并不超凡,大抵先行吸纳、震仓、拉高、出货。

有的坐庄之后并不驾轻就熟,只能以日进千里的方式连续拔高,倘无拥趸助阵,只能翻江倒海,演出断臂的悲壮场面;有的则是层层迭进,缓步推升,大升小回,从而以较隐蔽的方式展开,等到多数投资者恍然大悟的时候,庄家已吸进了不少筹码,正伺机出货。对于庄家行为的评述,显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一种以为庄家大旗翻飞,自立为王,不过是凭雄厚资金弱肉强食,以求巧取豪夺,最终将遗祸于市;一种认为庄家可以活跃人气,阻止或延缓大盘快速下挫,特别是股市低迷之时,而且成交量放大利于国家和券商,因而,敢于揭竿而起,属义举。应该说,极端、偏颇、囿于一时一事的评价是不可取的。其实,振臂一呼的庄家,抑或应者云集的随从,入市的基本动因还在于为利之所趋。

庄家不是"救世主",没有推升大盘的重责,貌似过人的胆略,甘冒风险之大不韪,勇则勇矣,不就是怀着近利的动机翻江倒海吗?庄家行为不过是特殊形式的市场行为,我们不必在道德上分出所谓的善庄或坏庄,更不必扣了帽子给他戴上。我们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市场效果的角度来审视。有时候,庄家炒作也会落马溃败,风险之大更甚于其它。

股市有言;"股市拔高非本领,真正逃出为王者"。的确,庄家的搏傻是一门艺术,不应追求完胜出局;不应把个股演绎为墙上芦苇,完全游离于大市,如界龙、延中、重药、龙舟等,也游离了投资者的集体认同,导致大举推高后的大幅直落。在庄家走麦城的历史中,散户也有赴汤蹈火的,留下了不少教训。至于股指有时持续颓势,又说明庄家行为对于大盘并无裨益。庄家现象的出现给市场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课题,因为违规行为将可能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公平的实现,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早已颁行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行为、欺骗客户、虚假陈述均属证券欺诈行为,当予禁止。

庄家行为中是否存在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呢?是否存在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的现象呢?

显然是难以排除的。庄家参与的个股,价格必有向上或向下的异常变动。依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条款,上市公司应在知悉后立即予以澄清,以免产生市场误导。另外,由于集团资金的注入,某一机构及其关联公司容易持有某一股票5%比例,若超出,应依例公告,这种越位而离轨的行为也是有的,如某一个人大户一度持有郑州百文7%上的股票。庄家行为中常有上市公司夹杂其间,注入资金炒作本公司股票。依我国现行法规,股票回购应经过批准实施,否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然而,这样的公告迄今却不曾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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