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报错、输错股价引起纠纷应如何应对?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2-10-27

某股民委托券商买人"吉林化纤"1000股,委托买入价格为8.9元,由于券商报盘错报9.8元雨且成交,致使股民帐面发生亏损。显而易见,错报般价的责任完全在券商。

券商做何处理呢? 一种意见认为券商操作失误,须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而不论股民委托的价格能否成交,券商都有义务按照高出股民委托实际成交的价格,将买入的股票燕数划拔于当事人,因为这些股票应视为股民的可得利益。

笔者则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间存有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券商申报有误是导致股民帐面亏损的直接原因,但此必须基于一个前提,即按照股民委托价,能否将其购买意图转化为现实,这是券商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假若股民委托当日,"吉林化纤"的价位保证能使他的委托成交,券商就必须将申报价格与委托价位差价0.9元与购股数乘积,拨入股民帐户作为赔偿;相反。则以9.8元购入的股票应由券商自购收回,并将已划扣股民的价款如数拨还。而按照第一种意见。不论股民的委托能否成交,都将购入的股票归属股民,就可能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券商与股民之间委托法律关系的重要凭证之一,交割是委托买卖凭证的一种补充。是对成交结果的法律确认。但往往一些股民却忽视交割或愈期不进行交割,甚至在发现交割的内容与原委托不相符合时,仍与券商办理了交割手续。此种行为就构成对券商无效代理行为的追认,后果只能自负。如股民委托卖出"申华实业"1000股,委托有效期为当日。

券商当日下午为股民卖出 200股,第二日又卖出800股。酮后,该股民与券商办理了交割,券商也将这 1000股"申华实业"卖出价款转人股民的帐户。不久,"申华实业"飓升,该股民向证管部门投诉,认为券商擅自在委托期限外将他的 800股"申华实业"卖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券商擅自以股民名义实施业已失效的代理行为,出卖800股"申华实业",显然违法,但股民获悉此情后,不仅没有提出异议,相反仍与券商办理了交割,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可视为他行使了追认权,券商以股民名义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也就获具了事后授权,其结果对该股民具有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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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吉林化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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