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则的两点妙用有哪些?新版《交易规则》有何妙用?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1-06-19

【核心提示】深交所新版《交易规则》已于2011 年2 月28日起正式施行。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无非两个方面∶一是《交易规则》内容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订?二是对交易习惯带来了哪些影响?尤其是后者,新版《交易规则》下的操作技巧有些什么讲究,现将其中的两点妙用介绍如下。

疑团∶新版《交易规则》有何妙用

自2011 年2 月 28 日起,深交所新版《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此前,《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深交所予以发布。为帮助投资者全面正确地把握《规则》主要内容,深交所还以问答方式对《规则》做了具体解读。

无论是《规则》还是《解读》,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无非两个方面; 一是《规则》内容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订,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修订。二是《规则》对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带来了哪些影响,操作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对前一问题,投资者可通过对《规则》和《解读》的学习予以解决,后一问题——新版《规则》下的操作技巧则颇有讲究,下面重点介绍其中的两点妙用,供投资者操作时参考。

玄机∶"市价申报"妙用何在

炒股离不开委托申报。为此,《规则》对委托申报的方式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在日常交易中,多数投资者在多数情况下选择的是限价委托方式。所谓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很少有投资者采取市价委托方式买卖证券。

然而,被许多投资者所忽略的市价委托方式有许多妙用之处,值得投资者关注和发掘。在采用市价委托方式进行申报时,投资者一方面要明确市价委托的申报类型。根据《规则》规定,深交所可根据市场需要,接受6 种类型的市价申报,分别是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此,投资者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要明确不同申报类型的适宜对象,看看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申报较为适宜,现分别阐述如下∶

(1)对于急于想成交的投资者来说,可采取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由于这种申报方式是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因而具有明显的"优先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申报者顺利成交。因此,对于急于想成交的投资者来说,这一申报方式较为适宜。

(2)对于想优先成交但不是急于成交的投资者来说,可采用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进行申报。该申报方式是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虽然在成交的快速性和确定性方面不如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但却能保证申报时其所申报的价格为"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因而同样具有"优先性"的特点。须注意的是,通过该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不一定能立即成交,目不能确保始终处于"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因此该申报方式比较适于想优先成交但不是急于成交的投资者。

(3)只限于买卖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股票的投资者可采用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电报方式进行申报。这种申报方式的特点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电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限价性" 和"局部性"特点较为明显。通过这种方式电报,所有满足条件成交的价格仅限于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未成交部分则会自动撤销。因此,投资者的委托有可能全部成交也有可能部分成交,这种申报方式适于只有"成交价位要求"没有"成交数量要求"的投资者。

(4)希望买卖"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股票的投资者可采用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与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相比,这种申报方式虽然也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但却不限于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而是包括"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与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方式一样,也是自动撤销。

(5)投资者如果对成交数量有"完整性"要求,不希望出现"局部"成交结果,可采用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方式进行申报。这种方式是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该申报方式突出的是"完整性"——要么全部成交,要么全部撤销,因此,对于成交数量有"完整性"要求、不希望出现"局部"成交结果的投资者来说尤为适宜。

这 5种申报类型各有侧重,分别适合于不同类型、有不同要求的申报对象。

投资者只有吃透《规则》精神,正确理解不同申报方式的特点,才能从各自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进行市价申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则》规定,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对于其他证券、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对策∶巧用"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细心的投资者仔细研究《规则》不难发现,深交所针对证券价格过低出现"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情况时,新增加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条款,实际上等于放松了特殊情况下 10%格涨跌幅限制,对于希望交易日内证券价格不受10%跌幅限制的投资者来说,这一制度设计等于是为他们提供了机会。

《规则》一方面规定,深交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ST 和*ST 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一方面规定,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这一规定,相当于为一些价格低的股票预留了扩大涨跌幅限制比例的空间。

先来看《规则》修订前的制度设计。举个例子,假如某只证券价格持续走低,极有可能出现"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如某只非 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2 元,当日按照一般的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四舍五入后仍为 0.02 元,按照《规则》修订前的制度设计该股既不能涨也不能跌,因此就出现了"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

再来看《规则》修订后的相关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修改后的《规则》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这一规定, 当某只非 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 0.02 元,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就变为 0.01~0.03 元。换言之,按照新的规定,前收盘价为 0.02 元的非 ST类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实际上已由 10%大到了 50%且前收盘价越低涨跌幅限制比例越大。

尽管眼下深交所股票远未出现需要"增减—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情况,但随着行情特别是个股基本面的突变,不排除日后某些股票价格将跌至需要在前收盘价基础上"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涨跌幅限制价格。这种情况一且出现,就为激进型的投资者提供了"用武之地"。投资者可在日常交易时密切关注行情交易系统"昨收"价格排行榜里处于末尾几位股票的价格,当出现价格过低情况时,即可抓住时机,妙用"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这一制度设计进行针对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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