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交易中禁止单位或个人进行哪些行为?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1)同一单位或个人和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私下串通,同时买卖同一种证券,制造证券的虚假供求和价格;
(2)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买卖;
(3)为诱使他人参与交易,制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4)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
(5)未经许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直接或间接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
(6)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或扰乱市场秩序的"。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 43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包括集中交易与柜台交易)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行为∶
(1)抛空;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私下串通,或内外勾结同时买卖一种证券及造成证券虚假供求和扰乱价格;
(3)以影响市场行情为目的,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而假作买卖;
(4)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买卖;
(5)散布虚假的74或易被误解的消息,以诱使他人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价格;
(6)以投机为目的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某一特定证券,影响市场行情;
(7)未经行可在交易所和证券商的交易柜台直接或间接买卖自身发行的有价证券;
(8)证券经纪商代客户决定种类、数量、价格和买入或卖出,或在其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买卖的委托;
(9)场外非法交易;
(10)非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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