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哪些具体的禁止规定?

基金投资知识 | 发布于2021-10-24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进行内部审核和事后备案。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发布后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发布后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二、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 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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