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基金《资本招募说明书》中,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费用核算和信托收益计算的具体内容?

基金投资知识 | 发布于2021-08-20

信托型基金

《资本招募说明书》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劣后级受益权不得转让。

(二)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三)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捐赠)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Б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拟继承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

(一)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质押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质押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原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置信托受益权。

(三)已质押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办理挂失、转让、再质押及其他对信托受益权的处置事宜。质押期间,有关信托收益的分配,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向任何一方分配信托收益。

(四)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分别按拟质押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Б受托人缴纳质押登记手续费。

(五)质押到期或提前解除质押时,质押权人应持本合同、解除质押函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或信托到期,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的,如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冻结。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分别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除非委托人或者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公司另行支付,受托人/管理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信托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及浮动报酬;

(二)投资顾问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

(三)银行保管费;

(四)相关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五)信息披露费用、信托受益人大会费用,以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六)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七)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本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公司股权时产生的印花税。交易税费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二)~(八)项费用统称其他费用。

三、信托各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信托报酬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管理费用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信托其他费用于该等费用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产及收益中扣除。

四、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如信托计划延期、则按照原有费率于当个信托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计提信托报酬、保管费用等。

(四)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保管费用等不予退还。

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信托费用指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

(二)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三)信托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规模÷信托期限×100??其中信托期限为按年计算的信托实际存续期,其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实际存续天数除以365折算为年)。

(四)本信托计划收益分为∶

1.现金类预期收益,每信托年度末分配一次;

2.××集团另行提供的"一揽子"旅游类优惠服务。

本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如下∶

受益人(含优先级和劣后级)在2年的信托期限内享受每年11%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每信托年度末分配收益;

信托计划延期的,在延长期限内,受益人可享受13%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每信托年度末分配收益;

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指在信托期限2年内为11%,信托期限延长期限内为13%/年)时,优先级受益人按超额收益(超过11%13%部分)的20%受浮动收益。

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小于预期年化收益率时,则劣后级受益人按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受让全部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权益;本信托计划的预期回报率不构成受托人、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对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二、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一)除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外,信托财产及收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二)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在每信托年度末按照本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收益率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当期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按照分配当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优先级信托单位本金。

3.对于进行前述分配后剩余的部分,则按劣后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劣后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劣后级信托资金本金。

4.如有剩余,则按照劣后级受益权的预期收益率(不计复利)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之日止的预期收益。

5.对于进行前述分配后剩余的部分,按20%20%20%40%比例分别支付给优先级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和劣后级受益人,作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浮动收益、受托人的浮动报酬、投资顾问的浮动管理费用以及劣后级受益人的浮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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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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