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百万存款变1元,枣庄农商行职员多次冒领

贝壳号 | 发布于2021-07-14

编者按:本文转载至微信公众号“资本侦探社”,贝壳投研经授发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桩案件引发网友关注。

2009年,山东省枣庄市的孙女士向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存入100万元,然而5年后再去查看,这笔钱只剩1元。

在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后,银行方面仍未赔付,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强制执行。

案中案:百万存款变1元,枣庄农商行职员多次冒领

据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有媒体关注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与枣庄市民孙女士存款纠纷案。

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案中案:百万存款变1元,枣庄农商行职员多次冒领

银行称存折伪造,警方回应

孙女士向法院诉称,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后两次在枣庄农商行(当时是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共存入100万元,每次50万元。

2014年下半年,她拿着存折去取钱时,银行员工却告诉她,存折上只有1块钱。

案中案:百万存款变1元,枣庄农商行职员多次冒领

事后枣庄农商银行选择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告知孙女士去法院处理。然而,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行称,孙女士伪造了存折。

枣庄农商银行辩称,存折交易页码1页上的两行字迹不是使用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说明存款记录系伪造的,不存在存款信息。再如,孙女士无客户回单,无证据证实涉案100万元已经交付给该行。此外,枣庄农商银行表示,据孙女士陈述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不过,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相关票据记载的交易时间及金额一致,宣告孙女士没有仿造和变造金融证券。

案中案:百万存款变1元,枣庄农商行职员多次冒领

刑事侦查卷宗显示,原来孙女士将钱存入银行后不久,就被他人取走了。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的款项,枣庄农商行最后也对此表示认可。据此,法院认定二者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法院进一步表示,对于存款被他人取走,枣庄农商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今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

存折上伪造的交易记录是否是孙玉梅本人所为?孙玉梅在2009年存入银行的100万元存款究竟去了哪里?刘焕平介绍,公安机关在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调取监控录像以及取款记录、流水和凭证等资料时,注意到了一个叫田艳的人。“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发现了痕迹,然后(警方)又主动找了田艳。”

据上述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刑事侦查卷宗,田艳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承认了在2009年9月6日至9月13日期间,对九笔金额共计约50万元的取款业务进行办理并在客户签名处签“孙玉梅”。而孙玉梅在当年7月21日存入银行的50万元,田艳仅承认3笔共计约30万元的取款交易中,她在客户签名处签“孙玉梅”并进行办理,至于剩下约20万元被取走的存款,虽然对应的《个人取款凭证》中客户签字“孙玉梅”,但田艳陈述“不知道是谁签字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

银行职员调换真假存折

为什么田艳可以在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顺利地取出孙玉梅的存款?按照刘焕平的说法,田艳是以孙玉梅的名义,分别在2009年的7月22日和9月5日去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开立了2个新的存折账户,但并没有向存折里面实际存款,而田艳冒名开户的两个时间点恰好分别是孙玉梅本人去银行开户的第二天和当天。

刘焕平透露,田艳是另一家国有银行职员,早先已经在银行内部购买了一台淘汰下来的针式打印机以备作案。因为冒名新开的存折交易页上没有任何存款记录,田艳便自己打印了和孙玉梅的存折上相同的存款信息,伪造了除账号外和孙玉梅手上几乎一样的存折。在调换了孙玉梅的“真”存折之后,田艳当天就去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取出了孙玉梅的一些存款,而孙玉梅从那天起拿到的则一直是田艳伪造的“假”存折,因此在2016年向薛城区法院提交了物证之后,一度身陷伪造金融证券的怀疑之中。

至于孙玉梅的存折为什么两次都会经手田艳并成功被其调换,刘焕平称“那是田艳主动要求看一看”。同时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为什么孙玉梅会同意田艳的请求以及存折是怎么被调换等更多细节。

即使田艳取得了孙玉梅的真存折,也需要经过银行柜台人员的身份核验才能取款成功,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储户取款时需要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存折密码。刘焕平表示,田艳在取款流程中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虽然)身份号码和名字都跟孙玉梅对上了,但是P了一个男人的头像”。田艳是否知道孙玉梅的取款密码?刘焕平表示,“取款肯定要输入密码,田艳到底怎么知道的我不清楚”。刘焕平还称,其不知晓是否有人与田艳合谋作案。

孙玉梅与田艳之间究竟是何关系?刘焕平表示,他并不知情,其猜测孙玉梅可能与田艳有业务上的往来。据潇湘晨报的报道,刘焕平表示田艳还曾以类似的手法套取其他储户的资金超过6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中国农业银行枣庄薛城支行(下称“农行薛城支行”)有一名职员也叫田艳,她牵扯多起冒名取款而引发的纠纷。另有熟悉孙玉梅案的人士透露,该案中的田艳正是在农行薛城支行工作。

刘焕平向记者证实,田艳在2018年因伪造金融票证犯罪已被薛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目前在监狱服刑。

值得注意的是,枣庄中院一份与田艳相关的民事判决书里也提到了一名叫“孙玉梅”的人,并称原审的薛城区法院认定孙玉梅的前夫王士平与田艳之间存在关联。记者多次联系孙玉梅求证求其与田艳的关系,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十起冒领存款纠纷

除孙玉梅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可检索到十起涉及田艳的储蓄纠纷,这些纠纷引发了储户与银行的民事官司,均是在薛城区法院一审,有上诉到了枣庄中院。不过这些案件并不是发生在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而是在田艳的工作的农行薛城支行。多份判决书提到,田艳在农行薛城支行不从事银行存取款业务。有落款是2014年9月的民事判决书称,当时田艳下落不明。

在这十起案件中,有八起案件和高额利息回报相关。判决书披露,田艳凭借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用12.5%的高额存款利率吸引了八名储户在自己所在的银行网点开户存款,存款金额从40万元到120万元不等。然而田艳并不是通过银行机构的途径支付5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利息,而是私下在营业地点外向八名储户汇款。

据判决书,在这些案件中田艳同样通过伪造交易流水的方法,将另外开户的假存折交到储户手中,而自己则持有着本该在储户手中的真存折。储户的钱存入银行后不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以储户本人的名义或代理人田艳的名义取走。

后来这八名储户发现存款被他人支取,而田艳下落不明,因而成诉。判决书显示,他们于2012年4月在薛城区法院起诉了农行薛城支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这八起案件中双方应各自担责,银行按担责比例赔偿储户损失。理由是,《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因此薛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农行薛城支行凭存折和密码向储户以外的人支付5万元以下的存款无过错,支付5万元以上的存款有过错。

这些官司后来打到枣庄中院,该院在2014年7月18日统一作出八份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划分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将原判撤销,并改判农行薛城支行赔偿这些储户的相应本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八起案件中,枣庄中院判决的赔偿储户本金数额,是在折抵他们收到田艳给付的高额利息之后的数额。其中一起案件中“不翼而飞”的存款达120万元,在折抵田艳支付的15万元利息后,枣庄中院最终判决农行薛城支行向储户赔偿存款本金约106万元。

以这起120万元的储蓄纠纷为例,枣庄中院改判的理由之一是,其认为储户将款项存入农行薛城支行是基于对银行安全性的信赖,该储户将120万元交付给农行薛城支行后,对农行薛城支行即享有了债权。案外人田艳支取的是农行薛城支行的款项,而非存款人的资产,农行薛城支行向权利人之外的他人进行了付款,并未向作为储户的权利人兑付存款,所以储户仍对农行薛城支行享有债权。除此以外,农行薛城支行在本案所涉存、取款过程中,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有重大过失。因此,枣庄中院认为,农行薛城支行以存款被支取为由拒绝该储户的付款请求,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农行薛城支行有义务向该储户兑付存款。

二审过程中农行薛城支行曾提出,在储户为何将存折及密码交给田艳和存折假记录是如何打印的等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这些储蓄纠纷案应中止审理。但枣庄中院认为,储户与农行薛城支行仅存在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之争,不涉及案外人田艳。

另外两起案件的判决书显示,两名储户的存款被冒领也和田艳有关,有取款凭条上留有她的名字,经质证两名储户认为签名非本人所写,亦不曾委托田艳或他人代理取款。最后,这两起案件均被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储户的相应本金及利息。

由于案发时间接近,被告人作案手法相似,孙玉梅是否也因高额利息回报引诱向田艳出示了自己的存折?财新记者向刘焕平求证,其称自己并不清楚这一情节。孙玉梅案的判决书显示,没有证据证明田艳与孙玉梅之间存在串通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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