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2-01-1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暂行办法的推出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金融产品在我国进人了规范实施阶段,也使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得到了较好的法律保障。

暂行办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规定有;第6条规定了基金的两种形式,即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所谓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而封闭式基金则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5条规定;"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暂行办法并在其他条款具体规定了基金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与基金有密切关系的除了基金持有人以外,主要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同时暂行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审查批准的手续,以及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保障基金的合法有序运作。

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9条规定,"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二)取得基金收益;(三)监督基金经营惰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四)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五)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1条规定,"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基金契约;(二)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暂行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基金的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时除遵守基金契约的规定外,还不得违反暂行办法中有关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比如禁止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和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此外,第38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第六章是罚则,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撒销有关业务资格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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