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讲解基金信息披露有哪些禁止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
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如果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对其他同行进行诋毁、攻击,借以抬高自己,则将被视为违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分析:
深圳某基金公司在原基金经理已经于2006年12月4 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持续营销材料也未及时修正,依然将原基金经理作为卖点。直至 2007年1月19日监管部门追查时,该基金公司才予以公告。
证监会责令该基金公司进行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监管部门不受理该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新产品审核、产品拆细及其他业务申请。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人员监管有关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欠佳,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薄,没有做到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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