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如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基金投资知识 | 发布于2021-10-22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2)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 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其资格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

(1)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2)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存续方完成注册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3)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但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飞鲸投研从多维度分析,整理了一份《成长50》的名单,可以关注同名公众号:"飞鲸投研":feijingtouyan,进行领取(点击复制)

Tags: 新材料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飞鲸投研系信息发布平台

/阅读下一篇/

通达信立即买入指标公式,通达信综合曲线指标公式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