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委托出差错投资者如何应对?

股票入门知识 | 发布于2022-10-27

在股票委托交易中,因股民或券商疏忽大意引致的差错及其纠纷频频出现,在实际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券商普遍感到难度大。现就几种差错及纠纷的处理做一分析。

(一)报错、输错股东帐护引起纠纷

由于报错、输错股东帐户,可能会引起该卖的股票卖不出去,不该买的股票反而在其他户头买进。如某股民 A某日申报买入"深万科"1000股,但在操作中,因报盘员误将该股民帐户错报为股民.B帐户,次日 A股民前来交割,发现本人户头没有成交该股票,遂要求券商做出处理。

经券商查验,确认在 B股民帐号所购进的"深万科"股数、股价均与A股民委托一致。对此,券商普遍的做法是为防止 B股民误卖或有意盗卖,在集合竞价时高价挂卖,若有获利,从股民B帐户转入股民 A帐户;若有损失,则转为券商自营。出现此类问题。应首先确认这"深万科"1000股所有权的归属,据此再做出相应的处理。传统作法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前者是指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后者则基于他人转移财产而取得所有权。股票买卖引起其所有权的变动无疑属于传来取得。我国《民法通则》第 72条就对"传来取得"财产所有权变动效力做了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依此来分析,A股民和 B股民对这1000股"深万科"都不拥有所有权,前者是因为股票并没有划拨到股民 A的帐内,并没有发生对价给付而使 1000股"深万科"权属股民 A;至于后者取得 1000 股"深万科"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享有其权益。

若擅自抛出或拒不返还即构成不当得利。实际上在此误买行为中,过错人只为券商,券商必须对这种误买行为后果包括风险承担责任。具体做法应是券商依买人价向股民 B"回购"1000股"深万科"转为自营,损益自行承担;同时,作为代理火券商未能惠实地执行被代理人股民A的指令,如确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如果按照券商前述做法,不仅有违法律,而且不能圆满解决问题。假若"深万科"第二日股价大跌,A股民和B股民对误购的1000.股拒不认帐,其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又假若"深万科"次日大涨,A股民不同意出卖,券商作何处理?再若不论该股第二日是升是降,A股民都要求本人户头拥有1000股"深万科",券商又如何应付?

外,如果确认所有权权属股民 A,券商强制出卖,势必构成侵权∶即使股民同意出卖,券商通过股民帐户抛出,又违反了证券法规有关在同一次交易中不能兼有自营与代理买卖的规定,都会使券商陷人两难境地。

(二)报错、输错股票代码引起纠纷

如某股民欲购"湘中意"5000股,但马甲误输成"桂柳工"。收市后该股民从成交回报显示屏上发现已成交的股票有误,遂引起纠纷。券商错报股民委托的股票代码,显然属于无效代理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66条,券商应即时求得股民的谅解,若股民追认了券商这种误买的行为,这 5000股"桂柳工"即妇属股民;同样,股民明知券商误买,逾期不作否认表示的,也视为同意接受券商误买的行为后果。如果股民拒不接受,券商只能将误买的"桂柳工"转为自营,返还挪占股民的资金,并承担因不能买入"湘中意"而给该股民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买卖反向引起纠纷

在当前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券商由于过失将股民委托买入变粪出,卖出变买入,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不可低估。如某股民委托卖出 1000殿"陆家嘴",但报盘员误将"卖出"∶报成"买入",结果又为康民买人 1000股"陆家嘴"。券商通常的做法是把误买的股票重新出奖。从表面上看,券商这样做目的是为了修正自己的过错但从我国《殿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1条来看,又是不当的。

因为券商通过该股民的帐号买进卖出股票,实质上是在以客户的名义为机构买卖股票,对此,法律是要予以处罚的。一且股票已获具赔偿,又向证管部门投诉,券商就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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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电脑报错、输错股败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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